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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开寿与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寿,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王开寿,无业。委托代理人卢永康、吕炎(均受王开寿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亮,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烨(受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寿诉被告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被告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楠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地均为无锡市新区恒泰雅居1-801号,不属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开寿辩称,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确实在无锡市新区恒泰雅居1-801号,但其自2015年3月23日起即被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至无锡市南长区清扬御庭小区做保安工作,直至被辞退。因此,其实际用工地为无锡市南长区,应属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上述说法,王开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均为无锡市新区恒泰雅居1-801号,故应认定无锡科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无锡市新区恒泰雅居1-801号。对于王开寿所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清扬御庭小区,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