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西首。经营者姜清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江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胜利办事处后邻。组织机构代码77743808-7。法定代表人康兆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区创业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