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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