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