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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朱志刚、余翠平等与岳全、王雪丽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刚,余翠平,岳全,王雪丽,岳铁旦,岳垒,杨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朱志刚,男,汉族,1976年3月9日生。原告余翠平,女,汉族,1977年5月8日生。被告岳全,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被告王雪丽,女,汉族,1965年7月8日生。被告岳铁旦,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被告岳垒,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生。被告杨凤,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志刚、余翠平与被告岳全、王雪丽、岳铁旦、岳垒、杨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