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0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文与高玉体、夏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高玉体,夏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407-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被执行人高玉体。被执行人夏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玉玲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玉玲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