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月6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被告人胡某购买了金寨县沙河乡碾湾村碾湾组居民罗某退耕还林的阔叶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所购树木砍伐。经鉴定,胡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449立方米。案发后,上述林木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某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款79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罗某、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金寨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胡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了解到被告人胡某社区矫正条件较好,可以参加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7905元依法予以追缴(此款已交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孝 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晓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