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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李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支农路中段6号。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利,男,3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六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