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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虎兴。委托代理人:邓峰、袁梦娟。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伯良。委托代理人:吴彬彬、申东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6元,由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林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