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邱俊英与陈赞兵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申请人:邱俊英,女,汉族,广东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被执行人:陈赞兵,男,汉族,广东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第三人:何衍梅,女,汉族,广东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系被执行人陈赞兵的原妻子。本院在执行邱俊英与被执行人陈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16号;执行案号:(2015)韶始法执字第222号]中,被执行人陈赞兵未履行(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邱俊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何衍梅为(2015)韶始法执字第222号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陈赞兵与第三人何衍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登记离婚。(2014)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发生于何衍梅与陈赞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第三人何衍梅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其前夫陈赞兵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债务为陈赞兵与何衍梅的原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申请人邱俊英申请追加第三人何衍梅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有据,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衍梅为(2015)韶始法执字第222号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炳城审 判 员 曾世德人民陪审员 龚湘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