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8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新建、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兰,黄新建,余帅,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26-2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兰。被执行人:黄新建。被执行人:余帅。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杰,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据(2015)旌执字第1826-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肆佰肆拾万圆正(小写:4400000.00元),实际冻结到位80598.08元。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花雨树”楼盘4栋1楼营业用房(建筑面积922.84平方米)。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无需再另行查封其存款,对于已经查封的银行存款应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98.0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