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英海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海,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江明,吴学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20号原告:曹英海,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福国,公司经理。被告:方江明,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吴学刚,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海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江明、吴学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英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英海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