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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冬竹申请执行陆明城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杨冬竹。被执行人陆明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就杨冬竹申请执行陆明成赡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陆明成到庭履行交款义务,交清赡养费200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委托他人到庭代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明成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