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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林兵与张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兵,张义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吴林兵。委托代理人吴翠翠。被告张义祥。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兵与被告张义祥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吴林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林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兵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吴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