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林兵与张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兵,张义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吴林兵。委托代理人吴翠翠。被告张义祥。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兵与被告张义祥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吴林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林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兵撤回对被告张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吴林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