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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维君诉尹江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君,尹江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张维君,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尹江红,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维君诉被告尹江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君、被告尹江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维君诉称: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房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楼总面积90.27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三年。2014年7月15日该房屋到期后被告又要求续租一年,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双方约定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房租五万五千元整,该租金于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现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房屋租期已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被告拖延搪塞拒不搬离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迁出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被告给付占用期间的房租三万元整;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尹江红辩称:1、租赁合同是从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是前三年的合同,合同是三年一签,现在合同中又出现续租一年与事实不符;2、在合同履行期间房主锁我租赁房屋的门,又找人恶意辱骂,到被告的单位无理取闹,匿名打电话给工商局、卫生局,对我的人身造成伤害;3、在租赁合同期间因为原告上我租赁房屋无理取闹,致使与我合作的伙伴不与我合作,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4、在经营期间原告随意涨房租。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质证意见为:认为合同不真实,最后一条“续租壹年(房租伍万伍仟元正)2014年7月15-2015年7月15号”不真实,不是我写的。本院综合审查后认定。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该涉案房屋房主。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租金每年45000元,被告在每年6月15日前支付全年租金。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上述合同2014年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被告继续租赁房屋使用并支付一年期使用租金。现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迁出大庆市让胡路区香港街9号1门101室;被告给付占用期间的房租三万元整;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已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租赁到期日为2014年7月15日,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并交纳了一年租金,双方虽没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能够认定双方用实际行为对原合同的租赁期限进行了顺延,但对到期后房屋租期双方存在不同观点,原告认为顺延一年,被告认为系原合同三年租期顺延,应当是按原合同三年执行,但双方均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属约定不明,因此双方系不定期租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30000元的请求,因原、被告租赁关系自2015年7月15日届满,被告占用房屋已无相应依据,因此其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因2014年至2015年租金为55000元,其每日租金为150.68元(55000元÷365天),被告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9月20日(开庭当日)共计67天,其应当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1009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江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维君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二、被告尹江红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9月21日房屋使用费10095.5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93.50元,原告承担18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