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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81号原告覃玉东,男,汉族,住广西省南丹县芒场镇。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万象城B1层B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万象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覃玉东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