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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冠县亚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岐侠、冠县宸合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岐侠,冠县亚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冠县宸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岐侠,男,汉族,聊城坤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县亚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董事长。原审被告:冠县宸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郝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周岐侠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上诉费,后在原审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岐侠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岐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