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燕,女,成年,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