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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苑跃科与马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跃科,马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832号原告苑跃科,居民。被告马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跃科诉被告马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苑跃科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跃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跃科撤回对被告马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苑跃科负担。审 判 员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