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勇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90号罪犯陈勇,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生,中技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管制十个月零十七天,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向本院报告,罪犯陈勇在减刑呈报期间辱骂、推搡同犯,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给以扣分处理,并申请撤销对罪犯陈勇的减刑申请。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未认真遵守监规,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5)皖白监局字第19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