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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甫诉被告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甫,关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米民初字第42号原告:赵玉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关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甫诉被告关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甫以证据效力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赵玉甫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于 乐人民陪审员 裴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