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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2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女,35岁(1980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其经营×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在其店内向他人销售“金伟哥”一盒、“蚁力神”一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店内查扣“黑金刚”一盒、“黄金伟哥”一盒、“二度春”一盒、“MACA”一盒、“速效金伟哥”一盒、“蓝色药片”一盒、“绿色药片”一盒、“黄色药片”一盒、“美国金蚂蚁”一盒、“早泄克星”一盒。经检测,“速效金伟哥”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其余扣押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杨×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有毒、有害食品十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