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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钱年生、疏武生与疏武生、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年生,疏武生,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钱年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律师。被告:疏武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年生与被告疏武生、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年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3.00元,减半收取6976.50元,由钱年生负担。审 判 长  毕晓山代理审判员  章 丽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中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