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陡沟支行与邾志宏、徐菁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陡沟支行,邾志宏,徐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5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陡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何平,行长。被执行人:邾志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菁秀,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申担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委托安徽天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邾志宏、徐菁秀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金塔路农机小区2幢512室的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5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无国用(2008)第477号),于2015年9月23日朱昌隆以35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无为县无城金塔路农机小区2幢512室的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15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无国用(2008)第47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昌隆所有。二、买受人朱昌隆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道云审 判 员 钟庆木助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