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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贺翰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贺翰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785-1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融创金贸时代3幢21、22、23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翰林,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兴公司)与被告贺翰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大业兴公司以本案所涉居间协议中约定由大业兴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其登记注册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大业兴公司作为经纪方与贺翰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若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选择向经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查,大业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融创金贸时代3幢21、22、23楼,其登记注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居间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有效,本案应由大业兴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故大业兴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融创金贸时代3幢21、22、23楼,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