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2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