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喜平与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平,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李喜平。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原告李喜平为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7月9日、9月2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普顺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喜平起诉称:2015年3月9日,被告顺达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所欠款项及借款单位为顺达公司,月息1分,��办人林普顺。被告顺达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借条出具后,被告顺达公司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喜平在庭审中补充陈述:本案借款实际发生在2013年9月10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50万元至被告顺达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账户,及借款当时已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单位顺达公司及经手人林普顺。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8日止,故于2015年3月9日重新出具本案借条。现请求判令:被告顺达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答辩称:向原告顺达公司借款50万元属实,2015年3月9日的借条系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并约定月利率1%。本案借款实际发生在2013年9月10日,被告顺达公司向���告借款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原告李喜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李喜平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顺达公司公司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桔乡支行交易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顺达公司向原告李喜平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被告顺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款项50万元是在2013年9月10日汇至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账户的。被告顺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顺达公司2013年9月份第10号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顺达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李喜平借款50万元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两项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李喜平对被告顺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被告顺达公司向原告李喜平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同日,原告李喜平通过其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8)转账50万元至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普顺的账户(账号62×××11)。2015年3月9日,被告顺达公司重新向原告李喜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李喜平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借款单位浙江黄岩顺达包有限公司,月息1分,经办人林普顺,2015年3月9号”。被告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借条出具后,被告顺达公司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顺达公司向原告李喜平借款5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顺达公司向原告李喜平出具的借条上虽未载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顺达公司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李喜平要求被告顺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喜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按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章赛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