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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永亮与刘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亮,刘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李永亮。被告刘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刘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亮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亮负担。审判长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