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永亮与刘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亮,刘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李永亮。被告刘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刘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亮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亮负担。审判长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