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东与被告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东,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广东,男。被告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东与被告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