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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金莲与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莲,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82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莲,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62-63号。法定代表人林坛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45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8188.51元及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