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31号罪犯宋某某,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蚌山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蚌刑终字���0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宋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案发后赔偿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宋某某入监后积极改造,该犯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李楼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宋某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蚌山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证实,案发后赔偿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案发后赔偿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宋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