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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华与张太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张太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太君。原告张华诉被告张太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贵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太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诉称:案外人纪明峰因生意周转之需,于2010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提供担保。原告向债务人纪明峰催要借款,但纪明峰仅还款40000元后不再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太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太君与借款人纪明峰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29日,借款人纪明峰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张华借款200000元,被告张太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由借款人纪明峰向原告张华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太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张华多次索要借款,借款人纪明峰仅还款40000元,余款160000元纪明峰及被告一直未给付,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与借款人纪明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太君自愿为借款人纪明峰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所形成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张华要求被告张太君承担保证责任向其偿还担保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160000元的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太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担保借款160000元,并从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张太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 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馨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