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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德贵与冷开峰故意伤害罪纠纷的指定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贵,冷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2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贵。被执行人冷开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物质损失23671.22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