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7月10立案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