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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7月10立案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