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140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4楼A单元。代表人陈磊。委托代理人张小丽。被告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南组242号。法定代表人陈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