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3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蓝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蓝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3695-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蓝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5667-0),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璜溪口铁江村。法定代表人:邬描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4325-9),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下陈家村。法定代表人:陈赞,该公司总经理。宁海县蓝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在(2015)甬宁执民字第36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如丰塑胶金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