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寇青春与叶小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寇青春,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叶小峰,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寇青春与叶小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安汉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寇青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叶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寇青春车辆折价款和租赁费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3元,案件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寇青春与被执行人叶小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叶小峰自协议达成之日给付寇青春10000元,2016年4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2016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2017年4月30日之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2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