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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3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朱某,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蔡某,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