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欧某某某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甲,欧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军茂、鲁海石,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石某甲因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少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石某甲、欧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石某乙。2013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石某乙归石某甲抚养,广州市梅岗路白云畔山花园4栋106房(已出售)售房款项作为欧某给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石某甲在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工作,月工资7000多元,已再婚,育有一子。欧某在广东女子监狱工作,月工资8000元左右,没有再婚。石某乙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就读。原审诉讼中,欧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欧某住所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林某的证言,证人林某出庭接受了询问,陈述欧某目前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梅宾东街34号403房,其女儿一直跟随其在该小区生活。2.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门卫刘某的证言,证人刘某出庭接受了询问,陈述曾见过欧某早上送石某乙上学,没有见过其他人接送石某乙。石某甲认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故不予确认。2014年3月17日,石某甲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将石某乙的抚养权确认归欧某所有。2014年6月12日,石某甲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石某甲、欧某均要求女儿随其生活,双方虽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权作出了约定,但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谁更有利于携带抚养子女的角度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根据查明的事实,石某甲已再婚并育有一子,而欧某未再婚。同时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从性别教育方面考虑,女儿更适合由母亲携带抚养。综合上述因素,女儿石某乙由欧某抚养更为有利。双方在庭审中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抚养费,故法院依法不予调处。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石某乙由欧某携带抚养。二、石某甲每周可探视石某乙一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甲负担。判后,石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欧某有再婚可能,并不比石某甲有优势。2.原审法院从性别教育方面考虑,认为女儿更适合母亲抚养,是无法律依据的。另,石某甲虽为男性,但石某甲的母亲、妻子也愿意帮助照顾石某乙。3.欧某多次向石某乙灌输不正当观念,不利于女儿成长。4.石某甲与欧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原审法院在欧某未提起反诉、石某乙仍由石某甲抚养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变更抚养权。5.石某甲抚养石某乙,更有利于其成长。石某甲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同时石某乙从小由石某甲的母亲照顾,祖孙感情深厚,原审法院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对石某乙成长不利。6.欧某在原审中称石某乙在离婚后一直由其抚养系虚假事实。根据(2014)穗云法少民初字第81号庭审笔录,欧某已承认其在离婚后,只去过幼儿园探望过一次,并称希望能在周末探视小孩。7.在原审判决后,石某乙系由石某甲照顾,由石某甲及石某甲母亲接送上下学。8.在(2014)穗云法少民初字第81号案件中,审判长已告诫欧某不要在孩子面前诋毁父亲,这一事实从侧面证明石某甲在原审提交的录音文件的真实性。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石某乙由石某甲抚养,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欧某承担。被上诉人欧某答辩称:1.石某甲已再婚并育有一小孩,无能力再抚养石某乙。2.欧某并未诋毁石某甲,只是在情急的情况下让孩子向石某甲要回自己的钱,且只有一次,已经改正。3.双方离婚后某峰曾抚养石某乙四个月(2013年3月到7月),但这四个月的花销是欧某负担的。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1日之前,石某乙均由欧某携带抚养。2015年9月1日,因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抚养权还在石某甲处,欧某将石某乙送至石某甲处生活。4.欧某在一审笔录中所称“只去过幼儿园探望过一次”是指偷偷私自去看孩子只有一次,其余探望都是在与石某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并非全部只去过一次。5.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石某乙由石某甲抚养是因为当时不知道石某甲再婚,现在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据此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石某乙应由父母中的哪方抚养。关于上诉人石某甲提出的原审无权变更其离婚协议约定的意见,该离婚协议签订后,石某甲育有其他子女,抚养条件已发生变化,欧某亦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就双方的抚养条件而言,双方收入相当,均有住房,均曾携带抚养石某乙,双方父母均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在此前提下,欧某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可予优先考虑的法定条件,应予优先考虑。对此原审法院已以本案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考量,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抚养意愿对抚养权归属作出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所确认的探视方式系在双方均无提出探视方案的情况下,根据离婚协议相关约定做出。二审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均未发生显著变化,本院对原判的认定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石某甲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赵剑奕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琳黄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