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少清故意伤害罪,杨少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5号罪犯杨少清,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2)汕中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少清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杨少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金平、郑文如(系杨少清之父母)与其他同案犯及法定代理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07329.1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杨少清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198.7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杨少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少清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7329.1元已执行人民币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少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少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