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芳与戴晓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芳,戴晓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3-1号原告:蒋芳。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戴晓毅。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坊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栋21-22层。负责人:周元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芳诉被告戴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3号民事裁定书,将担保人刘勇名下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02号谓语城4栋1单元2层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为91.81平方米)予以查封。现原告蒋芳申请其诉讼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并解除对原担保人刘勇名下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02号谓语城4栋1单元2层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为91.81平方米)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勇名下的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02号谓语城4栋1单元2层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为91.81平方米)的查封。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3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蒋芳提出的诉讼保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