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谨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谨,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9号原告:李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实际办公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邵思骏,总经理。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总经理。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1栋4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泽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谨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谨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李日乾(李谨之父,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3704161032)位于武汉市青山区30街坊39门2层4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李日乾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30街坊39门2层4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