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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292申请执行人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临春河路祥和竹苑A栋204房。法定代表人陈伟岗,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建港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张焦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亚蓝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62057.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696.45元和本案的执行费32219.1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并于9月22日向临高县国土资源局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协助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的四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临国用第(2013)DL006号、临国用第(2013)DL007号、临国用第(2013)DL008号、临国用第(2013)DL009号)]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本案的执行尚需等待查封在先的法院对土地的处理结果。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ulglsc3yslqfabcg4g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师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