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刘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刘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刘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斌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刘建斌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斌在甘肃农村信用合作社洪水支行账号621520100320033618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