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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刘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刘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刘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斌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刘建斌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斌在甘肃农村信用合作社洪水支行账号621520100320033618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