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申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118号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战本。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二)法院的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存在违法情形。本院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当事人对于执行裁定的异议,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救济途径提出。综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