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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诸葛树秀、诸葛耀等与张选书、张选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葛树秀,诸葛耀,张选书,张选全,张选民,张剑,张选旺,张选华,黎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诸葛树秀,居民。申请执行人诸葛耀(曾用名诸葛树贵),居民。被执行人张选书,居民。被执行人张选全,居民。被执行人张选民,居民。被执行人张剑,居民。被执行人张选旺,居民。被执行人张选华,居民。被执行人黎贵福,居民。诸葛树秀、诸葛耀与张选书、张选全、张选民、张剑、张选旺、张选华、黎贵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选书、张选全、张选民、张剑、张选旺、张选华、黎贵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葛树秀、诸葛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选书、张选全、张选民、张剑、张选旺、张选华、黎贵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选书、张选全、张选民、张剑、张选旺、张选华、黎贵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交清了全部案款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7406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