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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中伟诉宋通华、温已萱、李元述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伟,宋通华,温已萱,李元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蒋中伟,男,住威远县镇西镇。被告宋通华,男,住仁寿县天峨乡。被告温已萱,男,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李元述,男,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伟诉被告宋通华、温已萱、李元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中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蒋中伟负担。审判员 袁 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仁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