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皇甫忠与被告楚主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533号原告皇甫忠,男。被告楚主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忠与被告楚主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甫忠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