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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武兴与陈锦春、陈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兴,陈锦春,陈丽华,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072号原告:成武兴,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潮,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春,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丽华,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系被告陈锦春之妻。被告: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通山县农商行新都支行*楼。法定代表人:华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湖北省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成武兴与被告陈锦春、陈丽华、湖北沪惠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成武兴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武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武兴负担。审 判 长  毛 岩人民陪审员  喻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永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