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祥兵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祥兵,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96号原告:秦祥兵,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戴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祥兵诉被告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秦祥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秦祥兵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