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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玉海、王小霞与邱世勇、陈志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海,王小霞,邱世勇,陈志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冯玉海。原告王小霞。被告邱世勇。被告陈志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海、王小霞与被告邱世勇、陈志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海、王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冯玉海、王小霞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